1、药品包装须切合国 家标准、专 业标准的划定。没有上面标准的,由企业订定药品包装标准,经地点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医药办理部门和标准局审批后实行,如变动包装标准须重新报批。无包装标准的药品不得出厂或策划(部队特需药品除外)。
2、藥品生産企業在申請新藥鑒定和新産品報批前,須向地點省、市、自治區醫藥辦理部門報送所接納的包裝質料容器裝藥的穩固性、滲漏性、透氣性、遷移性以及與包裝質料、容器之間的共同試驗數據和測試要領的報告,並附包裝質量標准,經答應後才氣報告鑒定。
3、药用包装质料、容器须切合国 家标准、专 业标准或地方、企业标准,凡生产直接打仗药品的包装质料容器的企业,须议决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医药办理部门向国 家医药局提出申请,经考核答应,发给《药用包装质料容器生产允许证》才气生产。
4、在正常儲運條件下,包裝須包管合格的藥品在有效期內穩固質。
5、藥品包裝(包羅運輸包裝)須加封口、封簽、封條或應用防盜蓋、瓶蓋套等。標簽須貼正、粘牢,不得與藥物一起放入瓶內;凡封簽、標簽、包裝容器等有破壞的,不得出廠或販賣。
6、药品的运输包装须切合国 家标准或专 业标准;暂无国 家标准或专 业标准的运输包装,须牢固、防潮、防震荡。包装用的衬垫质料、缓冲质料须干净卫生。
7、种种药品的运输包装须切合其理化性质要求。凡怕冻、怕热药品,在差异季候发运到差异国 家,须采取相应的防寒或防暑步伐。
8、药品运输包装的储运图示标志,损害货品的包装标志等,须切合国 家标准和有关的划定。